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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龙平,吴雨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龙平,吴雨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23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艳霞。被告金龙平。被告吴雨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平、吴雨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