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自觉履行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文祥代理审判员  郑光胜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