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自觉履行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文祥代理审判员 郑光胜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