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建社与刘军选、王菊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社,刘军选,王菊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社。被执行人刘军选。被执行人王菊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建社申请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军选、王菊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期末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王菊线在西安市长安区长兴路农杂公司小区2幢10302号房产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6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