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飞与邢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少杰,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少杰支付财产损失6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18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少杰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赵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