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宇宁与索达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宇宁,索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崔宇宁,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索达文,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崔宇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98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崔宇宁要求索达文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四千零五十分之五百三十七份额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四千零五十分之五百三十七份额归崔宇宁(×××)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