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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390号原告:胡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家人反对双方离婚,自己需要重新考虑为由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