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390号原告:胡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家人反对双方离婚,自己需要重新考虑为由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