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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武斌与余姚市亚浩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武斌,余姚市亚浩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章武斌。被执行人:余姚市亚浩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武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亚浩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其名下财产已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167458元、案件受理费1742.50元、执行费241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