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云诉被告陈振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陈振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173号原告孙桂云,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乡。被告陈振刚,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诉被告陈振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云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