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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世远与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远,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潘世远,男,汉族。被告: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3724-8。法定代表人:王国泰,局长。委托代理人:尹锡海,该局法制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刘俊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远诉被告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判应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的(2015)岳行初字第000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王机英人民陪审员  林足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