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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玉叶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14号罪犯石玉叶(又名石五叶),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高中文化。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减刑释放。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因盗窃罪被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玉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石玉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玉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91.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一次检测劳动中,自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208.13分,获记功三次。该犯系累犯,且有一次前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石玉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玉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