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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海与曹文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曹文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彭海。被告曹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诉被告曹文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