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海与曹文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曹文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彭海。被告曹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诉被告曹文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