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金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祖飞诉被告唐跃洪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飞,唐跃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金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唐祖飞,男,汉族,四川省小金县人,初识字,务农。被告唐跃洪,男,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祖飞诉被告唐跃洪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祖飞以需追加被告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祖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祖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62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唐祖飞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廖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