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开秀诉黄御锦解冻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秀,黄御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秀,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御锦,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以下存款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分别为60584010922098xxx5、622150584000334xxx6)、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000457002xxx1、1000457002xxx2)、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2131000495xxx7(港币)〕、招商银行(账号为621483655199xxx8)、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720128998011074xxx6)。上述冻结额度均为16000元。此后,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可予执行结案。由此,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御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分别为60584010922098xxx5、622150584000334xxx6)、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000457002xxx1、1000457002xxx2)、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2131000495xxx7(港币)〕、招商银行(账号为621483655199xxx8)、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720128998011074xxx6)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