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亚婷、张欣与骆名勇、骆名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婷,张欣,骆名勇,骆名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卢亚婷,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县人。法定代理人嘉鱼县牌洲湾镇陈家坊村村民委会员。原告张欣,女,2001年8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法定代理人张德保,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陆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名勇,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骆名松,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亚婷、张欣诉被告骆名勇、骆名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亚婷、张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亚婷、张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婷、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卢亚婷、张欣负担。审 判 长  蔡幼东人民陪审员  殷衍槐人民陪审员  吕银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