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游宏章与江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388号原告游宏章,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江定凯,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游宏章与被告江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宏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定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宏章诉称,2014年2月至7月间,被告江定凯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同时出具借条二份。被告付利息至2014年9月4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江定凯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7月间,被告江定凯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2%,并分别于2014年2月6日、2014年7月5日出具借条各一份,被告按月付利息至2014年9月4日。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通达支行出具存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的明细账、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游宏章与被告江定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本金,支付从2014年9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定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游宏章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66元、减半收取为4,883元,由被告江定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童欢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