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龙茂与王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茂,王柏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19号原告徐龙茂,农民。被告王柏庚,农民。原告徐龙茂与被告王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柏庚归还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其中14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6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均按年利率8‰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年利率8%;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合计年利率8‰,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二份。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柏庚归还原告徐龙茂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其中14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另6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均按年利率8‰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被告王柏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