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93年2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