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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世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杰,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石狮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杰于2014年12月15日1时许,伙同“小众”(另案处理),在安溪县城厢镇土楼村益民南路98号店,采用银行卡插卡开店门锁的方式,窃走谢某停放在店面内的闽C×××××男式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528元,后以17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该车已由黄某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案发后,被告人王世杰于2014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世杰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在本案审理中,石狮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世杰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王世杰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元,并退缴非法所得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世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杰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杰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世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世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对被告人王世杰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世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世杰退缴的非法所得款17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逸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