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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季卫兵与吕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卫兵,吕承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0056-2号原告:季卫兵。委托代理人:叶一妙、俞玲。被告:吕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卫兵诉被告吕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卫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卫兵撤回对被告吕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4429元,由原告季卫兵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伟英审 判 员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