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桐城市。200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9月19日因盗窃由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日因盗窃由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因盗窃由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石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台县看守所。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正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流窜到石台、青阳等地医院,对多名住院病人及陪护家属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石台县中医院三楼第一治疗室,盗取被害人陶某某现金1400元、新农合医保卡一张、存折一张和部分住院单据;2、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石台县中医院三楼通道座椅上,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元;3、2014年3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在石台县人民医院新大楼六楼盗取被害人林某拎包一个,取出包内物品后将包丢弃。后该被丢弃的拎包及部分物品由石台县仁里派出所找回。经石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包内物品价值550.90元;4、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石台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趁被害人施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其放在陪护加床被子上的手提包盗走,盗取包内现金500元后将包扔在五楼护士值班室;5、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石台县人民医院三楼病房,趁被害人沈某某睡着时,将放在病床上的手提包盗走,盗取包内现金3000元后将包扔在四楼护士办公室;6、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池州市青阳县中医院五楼加床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手包,盗取包内现金200元后将包丢弃在该医院二楼一个空病房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流窜到石台、青阳县城多家医院,秘密窃取住院病人或病人家属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多起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汪某某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石台县仁里派出所关于林某皮包被盗经过说明、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凭证、被告人汪某某活期存折的存取明细复印件、池州市旅馆系统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信息、身份信息、本院[2001]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石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汪某某二次被劳动教养的信息查询记录、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宜劳教字[2012]第04号)、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石台县价格人定居《关于宝岛牌眼镜等9项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证鉴[2015]37号)等;被害人施某某、沈某某、陶某某、林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医院被盗的监控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财物,情节恶劣,且被告人曾多次因盗窃行为受过相应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自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违法所得5660.9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守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