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杜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盛某已于2011年向本院起诉与杜某离婚,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对杜某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杜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喜春人民陪审员 季裕新人民陪审员 费永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婕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