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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丁国美与姜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63号原告丁国美,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韩伟建(系原告丈夫),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姜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志城,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美诉被告姜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丁国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丁国美负担。审判员 刘 月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瑗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