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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福力与莱州市嘉利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力,莱州市嘉利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胡福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嘉利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力与被告莱州市嘉利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力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嘉利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志霞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