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与淄博通光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淄博通光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84号原告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通光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与被告淄博通光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设备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设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技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