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沁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景利申请执行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为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利,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沁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利,女。被执行人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天泽,该委员会主任。王景利申请执行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为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6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