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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888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退还原告叶某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