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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坪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刘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岳龙。委托代理人杨章红。被告刘攀。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攀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灿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