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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相荣与十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33号十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你(单位)与曹相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十劳人仲(2015)裁字第3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十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支付曹相荣各项费用及七级工伤待遇124951.58元。2、十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曹相荣解除劳动关系。承担执行费1789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