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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同日,公安机关掌握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吸毒在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广电小区北面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桂R×××××号女装摩托车的车肚厢内查获了上述自制仿六四手枪及枪内的子弹3颗。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持有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王某持有的子弹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涉案弹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