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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91-1号原告: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雲雲,该公司员工。被告:付林,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付林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林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