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李某。被告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李某与宋某甲登记结婚。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尤其是宋某甲有大男子主义,经常对李某恶言恶语。宋某甲还藏起李某身份证、户口本,不让李某离开其视线,限制了李某人身自由。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本院判令:一、准许李某与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宋某乙由李某抚养。被告宋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相识,不久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李某与宋某甲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宋某乙,现宋某乙在暮云小学就读一年级。后李某、宋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遂诉至本院,诉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新生儿出生记录、分娩记录、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宋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婚后,两人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和信任,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搞好的。综上,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俊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甘 甜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