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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又名裴某甲),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远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在武冈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启玮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0月8日在双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2月23日生女王兰英,1991年7月13日生子王海路。因被告是安徽人,婚后要求一家人回安徽生活;因原告不愿意,双方经常吵闹。从2007年开始,被告离开原告,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3、王海路的证明一份;4、王显进的证明一份;5、王金康的证明一份;6、名利村委会的证明二份。证据3-6拟证明被告裴某某与裴某甲系同一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的事实。被告裴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证据1系国家民政机关颁发,证据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2、证据2系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3、证据3-6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的事实。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被告裴某某(又名裴某甲)198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答应到原告家落户生活;双方于1988年10月8日在原武冈县双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2月23日生女王兰英,1991年7月13日生子王海路。因被告是安徽人,婚后要求一家人回安徽生活;因原告不愿意,双方经常发生吵闹。2007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与原告分居至今。2015年1月7日,原告起诉离婚;在开庭的当天即2015年1月30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证据准备不充分,原告于开庭的当天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8月3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在婚后虽然生育了两个小孩,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被告系上门女婿,因一家人是否回安徽生活问题而与原告经常发生吵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且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7年后分居至今已经达八年之久,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被告对婚姻也已不再珍惜;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又名裴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启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