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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某网络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某网络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现该案已经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74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李荣列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