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培银与李喜成、贺蒙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45号申请执行人胡培银,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喜成,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流水沟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贺蒙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5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第六小学,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胡培银与李喜成、贺蒙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榆阳证民字第1607号公证书,被执行人李喜成、贺蒙林应向申请执行人胡培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600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2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喜成提出执行异议,公证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一年,申请执行人胡培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故公证债权文书失效。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培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