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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614-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82号中环公寓南栋901号房屋,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该房屋采取评估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