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子华达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子华达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35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子华达惹,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云霞,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子华达惹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淮阴区、清河区、清浦区盗窃作案8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757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清浦区东大街城中花苑小区1号楼4单元307室项某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5年4月11日夜里,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淮阴区城中花园B2幢409室张某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及苹果4S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660元。3、2015年4月14日夜里,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淮阴区东升花园小区7幢304室李某家,攀爬入室,盗窃1部诺基亚925型手机,1部TCL520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4-6、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清河区丹桂苑小区32号楼304室宋某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魅族MAXPro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清河区丹桂苑小区25号楼404室杨某甲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第一城小区春晓园3-206潘某家,攀爬入室,未盗得财物。7-8、2015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芙蓉园小区4号楼404室杨某乙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芙蓉园小区4号楼504室易某均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吉子华达惹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发还被害人易某均。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项某、张某、李某、宋某、杨某甲、杨某乙、易某均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于某、牟某、吉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子华达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子华达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吉子华达惹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子华达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7570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石雪峰人民陪审员 金圣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