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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香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