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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国万与慈溪市双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万,慈溪市双金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罗国万,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双金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茹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1号罗国万诉被执行人慈溪市双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2399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390元,以及执行费17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