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481号罪犯金航,男,生于1993年06月0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县人。200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航犯强奸罪,合并原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1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