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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书仁与严扁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扁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严扁妹,女,1932年11月20日,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扁妹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严扁妹之子张书仁以严扁妹监护人的身份提起异议,其认为在(2014)仓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林书耕申请认定严扁妹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存在程序瑕疵,故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撤销(2014)仓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张书仁提交的(2014)仓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仓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林书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我院依职权调取的(2014)仓民特字第7号卷宗等证据材料,可综合体现,申请人严扁妹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林书耕、次子张书仁,女儿张青华。仓山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仓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严扁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严扁妹的长子林书耕曾前往社区要求社区指定其或林青华为严扁妹的监护人,但社区未予指定,故林书耕前往仓山区信访局信访。而现严扁妹的次子张书仁亦主张其系严扁妹的监护人,其与林书耕、张青华之间就谁担任严扁妹的监护人问题存在明显争议。诉讼中,本院已依法向张书仁释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林书耕、张书仁,张青华作为严扁妹的子女均具备担任严扁妹监护人的资格,但在其子女之间对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当由严扁妹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张书仁既未在兄妹之间协商确定监护人,又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请求指定监护人,而是迳行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扁妹监护人的名义提起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严扁妹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美姣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