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美凤、吴惠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卓强,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美凤,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惠生,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建安,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黄凤英,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丽凤,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锦华,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陈美凤、吴惠生、陈建安、黄凤英、陈丽凤、苏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不足,造成无法送达,经多次告知仍未提供,且原告也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