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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霞、崔庆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俊霞,崔庆飞,李选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李俊霞,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崔庆飞,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告李选遥,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李俊霞、崔庆飞、李选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俊霞、崔庆飞、李选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欣代理审判员  曹磊代理审判员  李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