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秉辉、刘俊峰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8073-8。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被执行人刘俊峰,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秉辉、刘俊峰公证债权一案,依据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咸渭证经字第2655���公证书及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咸渭证执字第036号执行证书。确认:陈秉辉、刘俊峰执行标的为本息1014105元(本金1000000元,利息至2015年5月29日止为14105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秉辉、刘俊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承担执行费12500元,但被执行人陈秉辉、刘俊峰未履行义务。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3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秉辉、刘俊峰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10404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 云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 志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