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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郑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唐丹妮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李某乙、李某丙由被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郑某负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