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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林凯合同诈骗罪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凯,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林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凯应缴纳罚金10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林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戴志彪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