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7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自2015年3月15日开始租住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北澳村某房。2015年4月初的一天22时许,梁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另作处理)一起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以“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梁某再次容留林某在其住处一起以“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14日22时许,梁某容留林某、喻某(另作处理)在其住处以“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林某有事先行离开,梁某和喻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梁某上述住处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对梁某、喻某的尿液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冰毒(MET)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喻某、林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无视国法,多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梁某犯聚众斗殴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犯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艺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