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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曲宝常与刘梦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宝常,刘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38-1号原告曲宝常。被告刘梦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曲宝常与被告刘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梦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号的汽车两辆,现本案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梦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