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一×、李××与刘二×、刘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李×&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刘四&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刘一×,农民。原告李××,农民。被告刘二×,农民。被告刘三×,农民。被告刘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李××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一×、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