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文胜与姚奋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胜,姚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姚奋彪,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孙文胜与被执行人姚奋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连执行字第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姚奋彪所有的房屋财产权。但因该房屋财产暂时未能处理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结案。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