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祥军与查四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祥军,查四平,彭远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彭祥军。被执行人查四平。被执行人彭远枚。申请执行人彭祥军与被执行人查四平、彭远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远枚、查四平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2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梅 来源:百度“”